潍坊居民住院治疗后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导语 潍坊居民生病入院后医疗保险报销的标准是什么呢?哪些病症和用药是在规定的范围内?哪些不接受报销呢?

  1.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等级和缴费档次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下同)、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

  2.选择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市内可任意选择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经二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

参保人员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转诊支付比例的70%支付。

3.选择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市内可任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

4.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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