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潍坊峡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告
导语 峡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项目在盘马埠社区1号商住楼的3-6层,项目位于峡山工业项目聚集区
一、房源情况
峡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项目在盘马埠社区1号商住楼的3-6层,项目位于峡山工业项目聚集区,盘清路以东、宝马街以北,建筑面积4692.94平方米,共108套公寓,现已出租82套,剩余26套,房源面积41-65平方米,水、电、暖等设施均已配套,地面铺贴瓷砖,洁具配备齐全,满足入住条件。
二、保障对象
峡山区内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创业人员、峡山区机关及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异地调动干部。
三、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指政府筹集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的方式。
四、申请条件
(一)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
2.无私有住房;3.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峡山区常住户口。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过渡期间棚改安置居民
1.无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峡山区常住户口。
(三)新就业人员
1.无私有住房;
2.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四)外来务工人员、高层次引进人才
1.无私有住房;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五)外来创业人员
1.无私有住房;
2.在峡山区租赁商业房(门头房、写字间等商业用房)。
(六)峡山区机关及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
1.无私有住房;
2.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3.现工作单位工作时间5年以内(限5年租住期限)。
(七)异地调动干部
因组织需要异地调动,并按照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在新任职地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暂时未安置干部周转房的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五、提报材料
(一)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过渡期间棚改安置居民
1.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
2.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除申请人外,其他家庭成员需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未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4.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5.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高层次引进人才
1.所在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2.所在单位出具担保书。
3.住房情况证明。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4.工作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可出具由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
5.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6.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三)外来创业人员
1.住房情况证明。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租赁商业房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四)峡山区机关及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异地调动干部
1.住房情况证明。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单位出具的工作关系及现单位工作年限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已婚,提供结婚证;单身人员对婚姻状况做出承诺。
4.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5.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六、申请审批程序
(一)居民家庭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办申请——街办审核公示——区建设交通局、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审核公示——登记——配租。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创业人员、峡山区机关及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异地调动干部
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向区建设交通局提出申请——区建设交通局审核公示——登记——配租。
七、租金标准
60平方米以内,低保对象免收租金,低收入保障对象按市场价格40%收取租金,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异地调动干部按市场价格70%收取租金;超出60平方米的面积,按市场价计收租金。实施租赁的单位可根据房屋朝向、楼层等,在基准租金基础上上下浮动,租金市场价格为:4.87元/平方米.月。
八、配租方式
报名常态化受理,在有空置房源的情况下,以申请的时间和顺序,随报随分,先报先分,类别优先的原则分配,无房源时,纳入轮候。
九、保障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年度复核提报材料、审查程序与初次申请时相同。峡山区机关及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承租公租房的期限为5年。期限界满后,应当腾退租住的公租房;如符合其他类别保障条件,则提交相关材料,按相应保障标准继续承租公租房,享受保障。其他保障对象按复核结果调整保障标准。
十、住房保障部门电话
峡山区建设交通局, 联系电话:7030566
峡山区建设交通局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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