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公积金提取范围有哪些

导语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公积金提取范围情形详见全文。

  潍坊公积金提取范围

  根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 — 3 — 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八)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公积金中心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

  (三)职工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当前逾期的;

  (四)职工或配偶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还款的, 符合第五条(二)(八)(九)(十)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 户余额,除上述提取类型外,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到职工个人账户,可办理公积金自动提取还贷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还款 或提前全部还清的方式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或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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