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材料+额度)

导语 潍坊市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是什么?需要哪些材料呢?提取的额度分别是多少呢?接下来,跟着本地宝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购买期房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

  1.提取条件:

  签订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交齐首付款或全款的。

  2.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购房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属父母、子女关系(家庭成员)的,与购房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提供户口簿;与购房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或由提取所涉及家庭成员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具体规定见前面“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部分)。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被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房屋产权部门在合同封面盖备案章或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可通过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局官网、潍V手机app等方式查询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的,取消备案证明。目前潍城区、奎文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滨海区、峡山区、保税区网签备案信息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查询)和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的增值税发票。

  友情提示: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将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提取人提供的发票进行查验,凡在此平台查验结果为“查无此票”“内容不相符”“已作废”的,一律不准予提取;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还将在办理提取后隔月再次核实发票是否已作废和是否发生了退房行为,凡提取公积金后又退房的应主动交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否则按骗提处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潍坊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可获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网址,公积金转移、暂停、提取等各项业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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