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调整工资?

导语 为促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月25日发布公告,对涉及的劳动关系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整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解读。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调整工资?

  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调整薪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指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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