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峡山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导语 峡山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所围成的区域。自潍峡路与峡宁街交界处开始,沿峡宁街向东至望峡路。

  峡山城区禁放范围

  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点击查看大图)

  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所围成的区域。

  (一)北侧界线。自潍峡路与峡宁街交界处开始,沿峡宁街向东至望峡路。

  (二)东侧界线。自峡宁街与望峡路交界处开始,沿望峡路向南至峡山街。

  (三)南侧界线。自望峡路与峡山街交界处开始,沿峡山街向西至潍峡路。

  (四)西侧界线。自峡山街与潍峡路交界处开始,沿潍峡路向北至峡宁街。

  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

  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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