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并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详见正文。
潍坊供热室内温度不达标安排
第三十五条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的要求。检测应当如实填写检测记录。用户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检测记录上签字。
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或者供热企业不按时入户测温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测温。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检测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
第三十六条 测量供热温度,应当正常关闭门窗二小时以上,将测温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之上一米处,测温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测温器具应当为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数字式测温仪。
第三十七条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并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十八摄氏度、高于十六摄氏度(含)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热费的百分之五十;
(二)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的全额热费。
温度不达标天数为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检测申请之日至供热温度达标之日的期间。
第三十八条因室内温度不达标向用户退还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二个月内履行完毕。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潍坊供热咨询服务电话
来源:http://csglj.weifang.gov.cn/ZTZL/pfyd/202104/t20210429_58719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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