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

导语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89号)规定,本会受理仲裁案件收取的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89号)规定,本会受理仲裁案件收取的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

  (一)仲裁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分段累计计收: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00元(含)以下的部分

100元

5000元至50000元(含)的部分

按4%交纳

50000元至100000元(含)的部分

按3%交纳

100000元至200000元(含)的部分

按2%交纳

200000元至500000元(含)的部分

按1.5%交纳

500000元至1000000(含)的部分

按0.8%交纳

1000000元以上的部分

按0.4%交纳

  (二)仲裁案件收费标准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在仲裁请求中,当事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争议金额;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以其解除请求所涉及合同金额作为争议金额;当事人提出确认请求而未提出具体请求金额的,以确认请求所涉及的金额作为争议金额;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以仲裁请求涉及的该部分合同标的额作为仲裁请求标的额。

  单独申请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或者履行一定行为,且不涉及争议金额的仲裁请求,每件收取受理费2000元。

  其他请求情形的,财产类案件一般以合同总金额为请求数额,非财产类案件每件收取受理费2000元。

  (三)互联网仲裁案件、金融案件中涉及银行借款的案件受理费标准,按本会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其他新型仲裁案件受理费按本会收费标准执行。

  (四)经本会在人民法院登记入驻的特邀调解组织调解,进入仲裁程序的诉裁衔接案件,仲裁收费可参照诉讼费、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予以收取。

  二、案件处理费

  因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制作仲裁文书并送达以及其他合理支出而产生的仲裁案件处理费,结合处理费实际支出,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按案件受理费的10%交纳,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二)互联网仲裁案件、金融案件中涉及银行借款的案件处理费标准,按本会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其他新型仲裁案件处理费按本会收费标准执行。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第三方机构人员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以及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三、退费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按以下比例退还:

  1.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全退。

  2.案件组庭后第一次庭审前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退50%。

  3.第一次庭审后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退20%。

  4.闭庭后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退10%。

  5.因本会无管辖权驳回仲裁申请未开庭的,案件受理费全退;已进行庭前调查或开庭的,案件受理费退50%。

  (二)案件受理后,处理费不退。

  四、附则

  仲裁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本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

  本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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