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涉外协议离婚登记流程一览

导语 潍坊本地宝整理了潍坊市涉外协议离婚手续的办理程序,解决涉外夫妻办理离婚时所遇到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填写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作为监誓人的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应当交纳结(离)婚证工本费每对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婚姻登记机关接受下列机构之一出具的翻译文本:

  (一)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使领馆;

  (二)我国驻外国使领馆;

  (三)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的权威翻译机构;

  (四)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翻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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