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龄妇女计生管理地界定

导语 育龄妇女计生管理地是怎么界定的呢?潍坊本地宝小编为您提供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爱上本地宝,生活更美好。

  根据《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鲁卫指导发〔2016〕1号):“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行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双方一般应在生育前登记,并发放《生育服务手册》。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登记受理地为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首接负责制。同时,根据《山东省基层统计管理意见》(鲁卫指导发〔2016〕3号)有关规定,新婚育龄夫妇需建立计生档案并实施统计管理。初次纳入管理的,应查验核实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反映其婚育状况的其他证明证件,以掌握当事人实际婚育状况。具体的统计管理责任划分为:

  (一)如果女方有工作单位且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属地管理的,计划生育关系由单位所在地镇街统计管理。(单位管理育龄妇女是指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正式在编或购买相关养老、医疗等保险的工作人员以及户籍登记在本单位且无工作单位的育龄妇女)。

  (二)如果女方无工作单位或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未纳入属地管理的,由户籍所在地按以下规定办理:在男方户籍地长期居住的由男方户籍地实施统计管理,其他情况由女方户籍地实施统计管理(统计管理责任在县域范围内以乡(镇、街道)为区域界定,跨县域范围以县(市、区)为区域进行界定。长期居住是指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之一,在县域范围内连续居住且有常住趋势的情形)。

  (三)特殊情形的计划生育统计管理

  1.跨省婚姻。已婚育龄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为我省户籍,且在我省居住的,由我省户籍地一方管理上报。

  2、现役军人。夫妻双方中只有男方为现役军人的,由女方户籍地(工作单位)统计管理。

  3、离婚、丧偶育龄妇女。管理地和户籍地分离的,原管理地通过管理移交由女方户籍地纳入统计管理;女方婚姻状况又发生变化的,女方户籍地根据育龄妇女实际变化情况进行再次管理移交。

  4、下岗、失业人员。原由单位管理的下岗、离职职工,其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住房关系、户籍关系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活补贴等与单位尚有关联的人员,仍由原单位实施统计管理;已与单位无关联或破产单位(不含破产重组单位)管理的职工,由单位先通过管理移交给女方户籍地纳入统计管理,女方户籍地根据育龄妇女工作单位的实际变化情况进行再次管理移交。

  5、送养(寄养)、收养人员。送养(寄养)婴儿随生父母统计出生。收养孩子原籍明确的,送养(寄养)人和收养人管理地分别作出生和收养统计上报;原籍不明的,由收养人管理地按收养统计上报并纳入出生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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