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导语 自2024年12月25日起,潍坊全市将分阶段实施“商转公”贷款业务,《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详见全文。
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管理,确保商转公资金安全,根据《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及《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贷款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转公业务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公”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是指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其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商业贷款”),不包括已经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贷款部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是指已办理住房商业贷款,贷款还款状态正常尚未结清,并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六条 商转公担保方式以原住房商业贷款所购房屋抵押。
第七条 申请商转公除应符合《贷款办法》、《贷款细则》及其他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申请原住房商业贷款时,原住房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商转公的借款人应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三)商转公的借款人应为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四)原住房商业贷款所在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同意借款人办理商转公业务,并出具《同意商转公意见书》;
(五)商转公涉及的房屋应符合办理抵押的条件。
第八条 商转公额度不得超过原住房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且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以10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向下取整),除应符合第八条规定外,同时不得高于以下四项贷款额度上限中的最低值。
(一)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上限。商转公贷款不享受多孩、高品质住宅、装配式住宅、高层次人才等贷款额度上浮政策;
(二)扣除申请时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期房、现房以合同价值认定为房屋价值,二手房以契税完税价值认定为房屋价值;
(三)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前6个月公积金账户余额最大值20倍计算的最高额度;
(四)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第十条 商转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住房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向上取整),同时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县处级女干部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延长至65岁)。存量房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40年。
第十一条 商转公采用直转模式。借款人以原所购住房抵押,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直转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借款人无需提前结清原住房商业贷款,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直接拨付至原住房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提前结清原住房商业贷款。
第十二条 商转公办理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原住房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申请,原住房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开具《同意商转公意见书》。借款人及配偶持银行出具的意见书,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原住房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商转公意见书》;
(2)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
(3)婚姻状况资料;
(4)原住房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
(5)原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或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6)契税完税证明、发票;
(7)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
(二)贷款初审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三)贷款审批
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四)办理抵押
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受委托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为原住房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及时通知借款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小于原住房商业贷款余额部分,借款人以自筹资金方式足额存入原住房商业贷款银行还款账户。
(五)贷款发放
公积金中心在核实抵押权设定情况无误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拨付至原住房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还款账户。
(六)原抵押权
注销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当日,原住房商业贷款银行使用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资金和自筹资金一并结清原住房商业贷款,原住房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原住房商业贷款结清凭证,原住房商业贷款银行在贷款结清5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并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原住房商业贷款结清凭证、抵押注销登记结果,受委托银行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拍录留档。
第十三条 借款人因未存足差额自筹资金等个人原因造成未按时结清原住房商业贷款的,原住房商业贷款银行应在放款次日将公积金贷款资金退回至公积金中心账户,本次公积金贷款申请认定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次数。
第十四条 商转公政策按照原住房商业贷款发放日期先后顺序分段受理。
(一)2025年3月31日前,受理住房商业贷款发放日期在2019 年1月1日前的商转公业务;
(二)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受理住房商业贷款发放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前的商转公业务;
(三)2025年8月1日起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商转公业务。
第十五条 商转公政策执行与个贷率挂钩,实行预警动态调控,具体如下:
(一)个贷率高于85%(不含),且持续1个月(含)时,全面停止商转公业务;
(二)商转公业务全面停止后,个贷率降至80%(不含)以下且持续1个月(不含)以上时,可启动商转公业务。
第十六条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商转公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决定:
(一)原住房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存在被查封、已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等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二)原住房商业贷款借款人离异,经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住房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原住房商业贷款借款人或配偶均不得办理商转公;
(三)其他不符合《贷款办法》及《贷款细则》规定的情形。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贷款办法》及《贷款细则》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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