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丘市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导语 2025年元旦就要到了,今年安丘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最新的烟花爆竹燃放规定,详见全文。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场所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二、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的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范围为:莲花山路、云湖路、新安路围合区域;新安路、南苑路、华安路、汶河南岸沿线围合区域。
限制燃放区域范围为:珠江路、青龙湖路、锦湖北路、莲花山路、云湖路、青云大街、文化路、翠微路、新安路、双丰大道、华安路、潍徐路、莲花山路围合的除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外的区域。
本通告所划禁放、限放围合区域界限,均以道路外侧路沿石为界。
三、禁放及限放时间
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限放区域内,允许腊月二十三、除夕、大年初一、正月十五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禁止燃放。
重大节庆活动需要在限放区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大型焰火燃放等级划分的管理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五、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20年1月10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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